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取缔非法占道经营的通告
(市政告字[2005]16号 2005年10月13日)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和人居环境,实现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总体目标,根据《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在上述地域散发宣传品(广告)、设置户外宣传咨询站(点)、搭建临时棚亭及摆放灯箱牌匾等,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二、沿街门店必须在店内经营,不得在店外堆放销售商品;从事餐饮的经营户不得出店设桌、摆放炉灶;车辆清洗、维修、装饰行业不得占道作业;加工、焊接及修理行业不得出店占道施工。
三、从事户外宣传咨询活动必须符合市政府相关规定;禁止在大雁塔北广场廊柱以北、钟鼓楼广场、火车站周边及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上从事商业宣传咨询活动;严禁在明城墙以内人行道上搭建舞台从事促销宣传咨询等活动。
四、坚决取缔长期在钟楼周边的非法占道流动商贩,其经营工具、物品按相关法规予以没收,对屡纠屡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各类非法占道经营,更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非法占道经营户的各种费用,各级职能部门不得以罚代收、以罚代管,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对违反者将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人行道设立机动车辆停车场(点);任何机动车辆不得在人行道随意停放、行驶;不得在主干道两侧设立非机动车保管站。
七、违反本通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