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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按日报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按日报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的紧急通知
(上海汇发[1999]79号 1999年4月16日)


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1999]91号)《关于重申进出口付收核销统计报表报送制度、提前报送时间的通知》的规定,从1999年5月份起各分局向总局报送进口付汇核销统计报表的时间提前到每月的5日前(遇有国家法定节假日时向后顺延,但遇有周末公休时一律不顺延)。

  由于现在上海分局采用总局开发的“贸易进口付汇监管软件”系统,所有的报表通过计算机自动生成,所以对数据的精确度和及时性要求很高。为了保证上海分局能及时地在每月5日前向总局做好报表的生成、传送和汇总的工作,现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改变原来按周报送《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的做法,改为按日报送《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即各外汇指定银行须在业务终了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前将《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按付汇结算方式汇总,并附上日结单,一并向上海分局报送,由上海分局统一输入计算机。
  《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的具体填写方式应严格按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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