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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有关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有关操作规程的通知
(上海汇发[1999]21号 1999年2月8日)


本市各中、外资金融机构:

  为完善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的管理,维护借、贷及担保各方的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458号)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特补充如下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各金融机构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联系。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债质押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借入人民币贷款业务。
  借款人凭外汇局出具的外债质押帐户开户通知书在人民币贷款行开立外债质押帐户,并将相应外债从贷款帐户划至外债质押帐户。人民币贷款行凭上述开户通知书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督促借款人于贷款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办理外债质押担保登记手续。贷款行凭外汇局核发的“抵押人民币贷款登记表”发放人民币贷款。如外债质押担保履约,其外债必须结汇,外汇局凭“抵押人民币贷款登记表”和人民币贷款行的结汇申请核准结汇。
  人民币贷款到期或者外债已划入质押帐户但人民币贷款未按计划发生的,借款人须在贷款偿还或贷款取消后五个工作日内来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有关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将质押外债划回借款人原外债专户,关闭外债质押专户。外债质押专户关闭后,借款人应将“抵押人民币贷款登记表”退回外汇局注销。

  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含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标准的境外外资银行,下同)出具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业务。
  借款人须在与外资金融机构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的15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外债登记证”,并须在备用信用证或保函出具后的15天内到外汇局办理或有负债登记;外资金融机构可在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中加入“经外汇局或有负债登记,备用信用证或保函才生效”的条款。贷款行凭或有负债登记(“抵押人民币贷款登记表”)发放人民币贷款。如担保履约,相应的外汇资金必须结汇,外汇局凭或有负债登记核准人民币贷款行的结汇申请。借款人须到外汇局办理或有负债注销手续,同时按规定填写“外债变动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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