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海汇发[1999]8号 1999年1月26日)
各中资金融机构:
我分局已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10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就外汇帐户内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清理和用以外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外汇帐户内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清理问题
各银行应按《通知》规定,及时对未按规定转存定期的外汇资金进行清理,并于1999年2月10日前将清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和填妥的《外汇帐户内外汇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清理情况表》(详见附件)报送我局(资本项目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