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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汇发[1999]33号 1999年1月22日)


各外资金融机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10号)精神,现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汇帐户内外汇资金转为定期存款问题。
  1、贷款专户、还贷专户、资本金专户、外币股票专户等资本项下外汇专用帐户内的外汇资金,可以在同一外汇帐户内转存为定期存款,但不得跨户或跨行转存。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结算帐户中的外汇资金,不得转存为定期存款。
  3、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进行转存的外汇帐户,应于1999年1月31日前将外汇资金转回原帐户,对于需要转存的,可以按照规定转存。对于转存后超过外汇结算帐户限额的外汇资金一律结汇。开户银行应当将外汇帐户的清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和填妥的《外汇帐户内外汇资金转存为定期存款清理情况表》(详见附件)于1999年2月10日前报送我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关于外债登记的问题。
  1、90天以上(自承兑日到付款日,包括展期)信用证开证人为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内金融机构承兑后,由开证人办理定期登记手续;开证人为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承兑后,由开证申请人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和信用证到外汇局办理逐笔登记手续。
  2、境内机构办理外债登记时无需提供律师出具的证明该笔贷款用途真实性的法律意见书。境内机构就其向境外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自然人借用外债办理外债登记时,仍须提供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其借贷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以外汇租赁、使用出口信贷等形式形成的非现金流入的外债办理购付汇的问题。
  以外汇租赁、使用出口信贷等形式形成的非现金流入的外债,其购付汇按偿还外债本息办理,不得按照一般进口购付汇办理。债务人在偿还本息时,应当持《外债登记证》、外债合同、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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