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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数据传送有关做法的通知》的通知

  6、合同/发票号:系统进口单位对外签订的进口合同号码及与之相对应的进口发票号码。
  7、付汇日期:均为进口单位在银行实际对外付汇日期。
  8、汇款栏中,对预付货款栏,付汇进口单位必须在到上海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到货核销报审时将有关报关单号,报关日期,报关单币种及金额,一并填写在进口核销单进口单位留存联第二联上;对货到汇款栏,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时将有关报关单号、报关日期、报关币种及金额,一并套写在进口核销单相应栏目内。
  付汇银行还应对进口单位提供的进口报关单核销证明联与海关联网核查系统中公布的信息核结无误后,方可对其给予售付汇。

  五、外汇指定银行在受理进口单位贸易进口售付汇业务时应注意:
  (一)外汇指定银行每次在受理进口单位贸易进口售付汇业务时都必须通过电脑查询(查询方法详见沪银汇收[1997]14003号文),确认该进口单位是否被上海外汇局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或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外汇指定银行未进行以上两项确认程序的则不能给予进口单位售付汇。
  (二)凡被上海外汇局列入《名录》的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售付汇业务或向外汇局办理付汇到货核销报审业务时,必须持有上海外汇局颁发并盖有进口单位印章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1999年4月1日起改盖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的《上海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卡》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员证》,同时还必须持有海关颁发的用于进口报关单核查的企业外汇核销IC卡,进口单位无证无卡者,外汇指定银行一律不给予售付汇,外汇局一律不接受其进口付汇到货和未到货的核销报审业务(外高桥保税区企业除外)。
  (三)凡属被外汇局列入《名单》的进口单位除需持上述第2点中所及的卡、证以外,还必须持有上海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外汇指定银行方可给予进口单位填制进口核销单,并办理售付汇业务。
  (四)进口单位在办妥售、付汇业务后,应持进口核销单(进口单位留存联)并附有关单证(含正本进口报关单)按月向上海外汇局办理付汇到货核销报审手续。
  (五)保税区企业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但仍要作相应的国际收支申报,仍要填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请各外汇指定银行按以上要求认真做好数据录入、传送以及对进口单位和进口核销单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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