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数据传送有关做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汇发[1999]91号 1999年4月30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数据传送有关做法的通知》(汇发[1999]1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对数据传送有关做法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纸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下简称进口核销单)仍按国际收支申报统计的有关规定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电脑V2.0版)并且按上海汇发[1999]79号文的通知按日报送,同时书面报送《按日报送进口付汇信息表》(详见附件),原《按周报送进口付汇信息情况表》停止使用。
二、凡涉及国际收支申报统计范围的,即外高桥保税区企业向境外支付的贸易进口付汇款项(属只申报不核销范围),有关的申报单按时交送我分局国际收支处(外汇统计科)。
三、付汇银行的对外付汇日结单仍按原国际收支申报的要求填列,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电脑V2.0版),并按时向我分局国际收支处(外汇统计科)报送数据和有关的表单。
四、重申进口核销的正确填写:
(一)进口核销单的填写要求应按外汇局规定口径填写(详见进口核销单第三联背面)。
(二)进口核销单填写时不得涂改,一经涂改即为作废。
(三)以下项目的填写还须注意:
1、付汇银行名称:发放此张进口核销单银行的名称(含支行),即进口单在何处银行领单即在何处银行付汇,此栏目付汇银行必须在向进口单位发单时同时加盖本银行(含支行)的抬头章。
2、收汇人是否在保税区:此栏为选择题。
3、备案表号:凡属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要求凭备案表事先备案后才能开证、付汇的类别,此栏则为必填项目,必须在填写进口核销单的同时将外汇局签发的备案表号码一并填入,否则该进口核销单视作填写内容不完整。
4、预计到货日期:应由进口单位按贸易进口合同中注明的有关装运、到货条款预计填写,若该笔付汇为货到汇款则按实际到货日期填写(以进口报关单中的进口日期为准)。
5、进口批件号:指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批准证书等有关贸易进口管理机关核发的直接用于银行售、付汇使用的批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