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国务院明确规定,“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县级政府要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各区县政府在预算安排时就要按照《
教育法》中关于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要求,以及省政府提出的“新增财力20%以上用于教育”和“2004、2005两年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分别较上年增长0.5-1个百分点,并进入以后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基数”的要求,确保教育经费投入的必要增长。
各区县政府要真正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按照科学发展观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年底或年初安排县级财政预算时,应将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统一发放,确保中小学公用经费拨付,确保校舍建设、危房改造资金和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所需资金。通过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保证教育经费投入政策的落实。
2.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1)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各区县财政部门对教育部门的拨款中,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要明确注明该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2)规范中、省、市各项教育专款的管理。各区县应对教育专项经费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确保及时支付、专款专用。建立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考评体系,切实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3)规范“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落实这一规定。一是要求税务部门足额征收。国税、地税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在征收正税的同时,及时相互沟通信息,确保教育费附加的及时征收。年末要进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情况的专项总结,报告区县政府。二是按照财政部《关于修改“关于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92〕财预字第111号)的规定,按“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三是教育部门应按部门预算的要求,将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并对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共同下达,教育费附加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