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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3日)宣布失效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的通告
(市政告字[2005]17号 2005年10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证书查验的目的。通过这次土地证书查验,依法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显化土地资产,明晰土地权利人的产权关系,强化对土地证书持有人权益的保护;通过土地证书查验发现和查处土地闲置等土地违法案件,纠正非法用地行为,整顿地产市场秩序;摸清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和潜力,为明确城镇土地利用方向提供依据;开展全社会土地登记执法教育,增强单位和个人的土地登记意识和依法用地、“持证用地”观念。
  二、土地证书查验的范围。全市城镇及独立工矿区所有的国有土地。重点是检查无证用地,闲置土地,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及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三、土地证书查验申报区的划分。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管辖范围内,凡单位(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使用国有土地的,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181号)申办查验;城镇居民等其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向土地所在行政区的国土资源局申办查验。
  在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和高陵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局申办查验。
  四、申办土地证书查验应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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