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以书面方式提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有权审批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前15日发出拍卖或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包括林地的位置、面积、四至范围、现有经营和资源状况、拍卖或招标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三)竞买或投标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四)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出让方及有关单位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竞买或投标者资格,确定拍卖主持人;
(五)竞买或投标者向评标小组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或投标;
(六)拍卖主持人按规定的时间、程序主持拍卖;拍卖时应由公证机关到场公证;招标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后,择优决定中标者并当场发给中标通知书;
(七)拍卖或招标的中标者应及时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并按规定支付转让费;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评标小组当场退还;
(八)中标者按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会同出让方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流转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流转双方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四至界限、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林产品常年产量;
(三)流转时间和起始、终止的时间;
(四)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及时间;
(五)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六)违约责任;
(七)流转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八)流转森林、林木或林地的四至界限平面图和流转时的资源现状分布图。
第二十七条 森林、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的使用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应持流转合同及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的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
重庆市森林资源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