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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林政法[2004]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林业局,局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附后)已于2004年10月10日经我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秩序,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征用、征收林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所有者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四条 森林、林木所有权流转后,该森林或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在流转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也随之一同流转。经营期满后林地使用权无偿返还给原林地所有者。
  第五条 流转的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六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埋藏物。
  第七条 森林、林木及林地流转,应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本着依法、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有偿流转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转让由双方依法协商确定,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凭转让协议办理林权变更手续;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以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或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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