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林业地方立法工作,抓紧制定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森林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林业重点工程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根据新情况对野生动物保护、森林植物检疫等现有法规进行修订。要严格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强化林地征占用管理,坚决制止林地流失。规范木材流通管理,理顺木材流通秩序。进一步加大林业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严禁随意采挖野生植物,严格大树进城管理,切实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积极开展国家重点林业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效益监测检查和林政执法监察工作,确保森林生态安全。搞好林业综合执法,全面提高林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合法性。
九、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逐步增加林业投入
要把公益林业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对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市财政要予以重点保证。区县(自治县、市)规划的区域性生态工程投资,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除中央部分外,分别列入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都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和优良种苗的开发推广等社会性、公益性建设。国家要继续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率的信贷扶持政策,贷款期限可根据林木的生长周期由银行和企业协商确定,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对个人造林育林,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林农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鼓励林业企业上市融资。对各项林业税收要予以减免,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主要用于恢复森林植被。要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利用好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扩大林业利用外资规模,开拓木材及其制品进出口渠道,鼓励外商投资造林和发展林产品加工业。制定有利于扩大林产品出口的政策,完善林产品出口促进机制,提高林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种质资源的保护和输出管理,防止境外有害生物传入。
十、建立完善林业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林业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林业发展。根据加快林业发展的需要,强化林业行政管理体系,加强各级政府的林业行政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的林业动态监测体系,健全林业推广和服务体系。林业行业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为促进林业发展再立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