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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按照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的要求,将全市国有林场划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生态公益型林场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从事公益型事业单位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承担。商品经营型林场实行资源、人员整合,打破林场行政区域界线,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形式,组建跨地区的林场和苗圃联合体,实行规模经营。允许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入股经营或出资购买国有林场经营权;允许各类经济组织兼并国有林场;允许国有林场将森林资源资产参股、控股,与外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联合组建股份制企业;允许国有林场划定一定范围的林地实行特殊经营政策,开发利用森林景点景观,从事森林旅游;允许个人租用国有林场林地兴办家庭林场;允许国有林场将零星分散、不便经营的小块国有林地交林场职工或当地农民经营;允许经营面积小、森林资源差、交通不便的国有林场,经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撤销或合并。实行森林资源分类经营后,要切实建立和完善国有林场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七、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是实现重庆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强大动力。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要在商品林基地建设、木材和林产品加工、森林旅游、林业中介服务、林产品市场建设等领域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各级政府要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投资林业提供宽松的环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搞好林政管理和技术服务。要明确非公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并与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在税赋、融资、规费收取、生态效益补偿、公益性投入等方面享受同等权利和待遇。稳定“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允许业主对依法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自主经营,并允许转让和继承。对营造的商品林,允许经营者按照经济成熟或工艺成熟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作为申请采伐限额的依据,允许业主依法采伐。对营造的生态林,实行生态效益补偿。
  八、坚持科教兴林,严格依法治林
  加强林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逐步实现林业科研、生产、推广一体化。林业科研机构要重点研究解决生态恶劣地区、三峡库区消落带造林树种选择、营造林技术以及三峡库区森林与水土流失、森林容量与环境、森林物质循环、森林生态系统等与三峡库区生态建设相关的课题。林业科技推广要与重点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把科技成果推广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推广一批速生丰产用材林、笋材两用竹、药材、花卉、香料等优良品种。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认真抓好林业科技示范县和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切实搞好林业标准化建设。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林业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推广。鼓励林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林业科技人员经批准保留原单位工资待遇,去创办、领办林业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示范点,开展科技承包和技术咨询服务,也可以技术成果入股分红,以推进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要加强林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稳定科技队伍。设立重庆市林业科技进步奖,用于奖励在林业科技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各类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体系,切实加大对林业职工的培训力度,提高林业建设者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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