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五、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推进森林资源合理流转
  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是调动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发展的基础。要依法严格保护林木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林地、林木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权威性;权属清楚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明确权属。退耕土地还林后,要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使用,限期绿化。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民所有。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可延长法定期限。承包期满,农民不愿续包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另行处置。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分类经营形式,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产权逐步明晰到个人。对零星分散的林地,可将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合理作价,转给个人经营。
  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流转由双方依法协商,报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有关手续并备案;以承包、租赁取得经营权的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以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形式进行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严格审核,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鼓励森林、林木进入流通领域,盘活森林、林木存量资产,保障活立木所有权人的收益物权和依法处置(采伐)权益,调动经营者投资林业的积极性。森林、林木所有者可以将其拥有的活立木协商或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出让他人。出让活立木的,由受让人依法享受林业优惠政策。
  六、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实行分类经营
  在充分发挥森林多方面功能的前提下,根据森林主要用途,将全市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把生态脆弱、水土流失严重和生态特别重要地区的林业划为生态公益林业。公益林业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按照基础产业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公益林业建设投资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别由国家、市、区县(自治县、市)承担。市里将安排部分造林经费探索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要切实改变现有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和报账制。市和区县(自治县、市)都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安排一定比例,投入公益林建设,实行生态效益补偿。争取尽快建立起公益林业认证体系,尽快出台我市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划分及补偿办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