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开展地震流动测量工作的函
(陕政办函[2005]2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2004年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和《国务院
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精神,“十一五”期间,中国地震局将组织地震测量队伍在我省范围内开展地震流动监测工作。为了便于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国家地震测量队伍开展工作时,各地、各部门务必密切配合并积极协助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测量人员、车辆携带仪器设备执行地震监测任务时,请所在地政府、军警部队查验放行,并协助解决测量人员住宿问题和雇佣少量劳动力;
二、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请公安交警或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短期特别通行证,准许车辆在市区内行驶,准许在单、禁行线通行;
三、准许测量人员、车辆免费通过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铁路、哨卡和重要工程设施等地段;准许卡车载人行驶;准许铲除影响测量的少数青苗和树木(按规定付给赔偿费)等;
四、请铁路等有关运输部门在购票、托运、乘车、变席等方面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