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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工作的通知
(京人发[2006]56号 2006年7月4日)


各区、县人事局:
  根据2003年6月我市印发的《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工作居住证制度,规范管理,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满三年续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证人员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后,原单位需要继续聘用的,应履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手续。

  二、续签手续原则上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前办理,超过有效期限一个月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

  三、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手续,需填写《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申报表》(一式两份),由聘用单位通过网上提出续签申请,经注册所在地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四、各聘用单位和个人在申报续签时,提供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各区县人事局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于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单位和个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资格,并列入企业及个人诚信记录。

  五、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001年5月印发的《关于做好〈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续签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1]45号)废止。

  附件: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申请表
  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需提供的材料

  附件1: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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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居住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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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
┠─────────┼───────────┴─────┴────────────────┨
┃聘用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工      │                                  ┃
┃  作      │                                  ┃
┃  表      │                                  ┃
┃  现      │                                  ┃
┃  及      │                                  ┃
┃  主      │                                  ┃
┃  要      │                                  ┃
┃  业      │                                  ┃
┃  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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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           │  报  │                ┃
┃  请      │           │  送  │                ┃
┃  单      │           │  单  │                ┃
┃  位      │           │  位  │                ┃
┃  意      │           │  意  │                ┃
┃  见      │    年  月  日  │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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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                                  ┃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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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      │                                  ┃
┃  意      │                                  ┃
┃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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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   本人保证在申报《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
┃    明     │   误,同意接受有关部门监督,若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
┃         │                                  ┃
┃         │              申请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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