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维护劳动者报酬权益,不断提高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严格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同时应当依法做好工时管理、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等工作,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存在欠薪问题的企业,要建立欠薪和清欠台账,准确、完整地统计和记录欠薪和欠薪偿还情况。企业应当制定欠薪偿还计划,明确清偿欠薪的资金来源和时间安排。改制企业必须在改制方案中明确提出解决欠薪的办法。国有特困企业,应当充分利用退出政策,清偿拖欠的职工工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取得收入时,应当优先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依法破产和政策性破产的企业,在取得破产清算资金时,要按照清偿顺序依法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对于生产经营正常,但由于缺乏流动资金造成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加强管理,加快资金回收,清偿拖欠的职工工资。各集团(总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欠薪偿还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确无能力筹措资金的企业或筹措资金不足的,要从资产运营收入中拿出一定份额资金,用于偿还历史拖欠。
欠薪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劳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银行以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对有资金而故意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做好清欠工作,监督欠薪偿还计划的执行。
七、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企业职工增收工作的分类指导。各政府职能部门要把提高职工收入作为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掌握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工作目标的完成进度,并加大宣传和监督检察力度,引导和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对企业职工收入增长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股份制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大股东负责,中外合资企业由中方股东负责,外商独资企业由商务管理部门负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