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企业职工收入增长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6]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随着全市经济的快速增长,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收入分配格局正在逐步形成。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的“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的要求,现就加强工资宏观调控,理顺分配关系,搞好分类指导,促进企业职工收入增长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企业职工收入增长目标责任制,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意识。继续将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纳入全市主要经济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政(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负责工作目标的分解、下达和考核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核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和职工收入水平,对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工作目标下达到有关委及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市统计局负责按季提供劳动报酬总额完成情况等相关统计数据。各有关委及“三区”应高度重视并建立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目标责任制,及时将工作目标分解下达到所属集团(总公司)和企业。建立常规性的统计汇总分析制度和督促检查制度,按季汇总分析上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承担工作目标的各集团(总公司),应积极引导和促进所属企业职工收入增长,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确保工作目标完成,并按照规定的统计渠道及时准确上报与工作目标有关的数据。
二、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三项制度,加强对企业职工收入增长工作的指导。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颁布企业工资指导线。本市辖区内的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应当参照工资指导线确定本企业人均劳动报酬的增幅。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应当按照工资指导线的上线安排本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本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亏损企业,应当通过加强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职工工资,人均劳动报酬增幅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企业应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参考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确定各类职工工资水平,不得故意压低一般生产操作岗位职工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