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禁止为了扩大室内空间,将内檐装修推至外檐等改变文物原状的做法。
(九)线管使用镀锌等优质管材,不得使用蛇皮管等软管材料(除必要弯口处外);管线及金属框架等结构必须安装接地装置,并在游人、办公人员出入地段,采取绝缘防护等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四章 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施工单位施工中,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必须使用明火的要有配套的防范手段和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所聘用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及同类工程经验,并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三)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方案施工。安装的电器设备及装修材料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等产品质量证明,并达到同类产品的优质水平。
(四)监督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文物保护和安全施工方案,并备有应急预案。
(五)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装修,开工前将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装修,开工前将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报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装修进行监督;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对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装修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北京市文物建筑装修暂行标准及管理规定》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的,依照《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
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北京市文物建筑装修暂行标准及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和保护院落(挂牌四合院)进行装修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