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公布《北京市文物建筑装修暂行标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文物[2006]695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根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文物建筑装修暂行标准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标准及规定》)并经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网上公示后,于2006年4月3日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6年7月15日起施行,请你们将此《标准及规定》通知辖区内各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使用人遵照执行,并根据此《标准及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将意见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文物建筑装修暂行标准及管理规定
北京市文物局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北京市文物建筑装修暂行标准及管理规定
(2006年4月3日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建筑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根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文物建筑、各区县文化委员会普查登记在册的文物建筑,进行装修的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文物建筑装修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不改变文物建筑原状原则;
不改变建筑结构和外观原则;
不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文物建筑原则;
不危害文物建筑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原则;
可逆性原则。
第四条 文物建筑装修主要包括室内吊顶、增加隔断、加铺新型材料地面、墙面重新装饰;增设水、电、暖等设施以及更新、安装对文物建筑室内现状的外观产生影响的其他各类装饰施工项目。
第五条 装修装饰应具有可逆性,拆除装修后可恢复文物建筑的历史原状。装修材料不得对文物建筑本体及其附属文物造成污染,不得给文物建筑造成各种新的安全隐患,装修材料以及现场安装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安装质量等各项行业规定和行业规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