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社会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社会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不足三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人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无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五)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因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委托协议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未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