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采取有标底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标明,并在招标活动结束之前进行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二十日前,在国家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和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招标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有关情况、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的索取和投标的截止日期等。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的具体情况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是指参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由不少于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投标协议,并不得再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以其中资质等级较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评标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招标人可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