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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诚信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责任情况;
  (三)履行依法缴纳税费、办理社会保障情况;

第四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由信用评价委员会采取打分的办法进行,企业资格和素质占50分,市场行为占30分,社会信誉占20分。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为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企业,70~89分为合格企业,69分以下为不合格企业。
  第十八条 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我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增设企业评价附加指标20分。
  第十九条 优秀企业附加指标分值不少于10分。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发生三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企业评价均为不合格企业。
  第二十一条 获得优秀的企业下一年度可免除行业信用评价,并重点扶持,合格企业一般监管,不合格企业应限期整改,实行重点监督和管理,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将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查验,并按重新查验的条件确定其资质等级。年度不参加考评企业为信用不合格企业,对不合格企业可通过互联网进行曝光。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的依据,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发文通报和上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年度考评表及相关材料及时存档。
  第二十三条 劳务分包企业的综合考评由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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