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统一安排在每年的下半年进行,年度内完成。
第八条 省、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企业信用评价时,由建筑业企业管理部门牵头,质量监督、安全、招投标管理部门参加成立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评。
第九条 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条 参评企业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一)填写《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申请表》,可在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下载;
(二)提供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证件、项目经理证书、工程业绩证明、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年终财务决算、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和抽查施工现场等方式进行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表》并做出评价结论。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复评。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 企业的资格素质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数量;
(二)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的数量;
(三)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的职称和经历;
(四)工程业绩。
第十四条 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二)工程承发包情况;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四)建筑工程质量情况;
(五)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第十五条 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
(一)
合同法、
招标投标法、
统计法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