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废止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黑建建[2006]38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与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附件: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二OO六年七月一日
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在我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应当接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管理部门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奖罚。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信用评价由省、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二级资质以上企业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评;三级资质企业由企业自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评,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机对三级资质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