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的监督管理
14、用三年的时间,在全省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所吸纳。2007年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以上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80%,至2008年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15、培育发展建筑劳务市场,规范建筑劳务行为。鼓励和引导建筑劳务分包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促进劳务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16、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坚持做到规定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持《建设职工技能岗位证书》上岗,所有进入建筑工地农民工必须经过引导培训,持相应证书上岗。
17、工程总承包和专业分包企业使用劳务分包必须依法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建筑劳务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18、把建筑劳务分包纳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中,加强监督检查,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视为违法分包进行查处。
六、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19、建立建筑劳务经济领导机构,明确建设、劳动、财税等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职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工作经费,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
20、劳务基地试点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切实作好牵头组织工作,并依托乡镇政府,延伸管理服务触角,建立基层管理工作平台。
21、建立和完善省级建筑劳务基地考核监督机制,建立建筑劳务经济发展情况约谈制度,强化对劳务基地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2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发展建筑劳务协作关系。大力增进与劳动用工大省和省内外大型建筑业企业沟通联系,促进本地优势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加强对建筑劳务资源的调度与整合,形成区域竞争优势,抓住对俄经贸战略升级的有利时机,扩大建筑劳务对外输出规模。
23、加强经验总结和宣传工作。各市(地)要及时总结开展劳务基地建设情况,充分发挥先进地区或企业的示范作用。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促进劳务基地建设和建筑劳务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