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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建筑劳务基地,加快推进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劳务基地建设,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3、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四个试点城市,要选择劳动力资源丰富,建筑业传统鲜明的市县作为省级劳动输出基地加以培育,使劳务基地突出本地区特点,发挥传统优势,形成建筑劳务品牌。其他市(地)也要选择建筑业发达的重点乡镇建立市县级劳务输出基地。
  4、各市(地)要落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积极做好建筑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5、试点城市确定的劳务基地县由省建设厅考核命名,劳务基地乡镇由所在市(地)考核命名,并在政策上倾斜,优先扶持发展。
  6、劳务基地建设要实现培训有基地,劳务成建制,输出有管理,后勤有保障,形成建筑劳动力资源开发、管理、培训和服务支持体系。
  三、开展建筑劳务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职业素质
  7、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建筑劳务培训鉴定工作规划,充分发挥培训基地和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培训和鉴定工作。
  8、培训与鉴定工作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重点是木工、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抹灰工、架子工、油漆工,2007年年底前持证率达到80%,逐步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合格的建筑劳务人员。
  9、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资源,积极争取国家扶贫资金和“阳光工程”培训基金,并监督承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专门计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用在培训上。同时,要努力降低培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创造宽松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10、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零散建筑劳务人员的分类指导,对具备条件的队伍,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11、鼓励支持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离富余人员,组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
  12、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黑建建[2004]28号)规定,将应由省建设厅审批的一级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原下放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二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下放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所属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办建筑劳务企业资质,随时申请,随时审批,方便申请人。
  13、允许拥有砌筑、钢筋、抹灰、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承担乡、镇、村三层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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