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登记;
  (二)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提供生育保险业务查询服务;
  (三)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第二十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接受同级财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本办法和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