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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二)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三)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长安、阎良、临潼区及各县可按照以上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医疗费支出的实际,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享受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
  第十六条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
  (二)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工,可自分娩、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90日内,到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保险补贴。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
  (二)区、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三)定点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西安市长效节育手术证明或医学证明及医疗资料。
  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还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20日内对申领人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核定标准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对已登记参加生育保险但又自行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从中断缴费当月起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直至恢复缴费。职工在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在本单位补缴所欠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经办机构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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