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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一)莲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内的部、省、市属用人单位参加市级统筹,在市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二)区县属及以下用人单位参加区县级统筹,在各区县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三)长安、阎良、临潼区及各县的部、省、市属用人单位参加所在区县的生育保险统筹。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办理生育保险。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登记办理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生育保险待遇的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
  (二)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三)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补贴支付标准: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
  1.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2.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第十三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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