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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环保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肆意破坏植被、废石废渣胡乱堆放、选矿废水未经处理任意排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未经环保部门的审批不得开工建设。在市、区县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和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要限期关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行重点检查、专项督查和全面验收,认定非煤矿山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三同时”规定。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电力供应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被停产整顿的矿山应停止生产供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采及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而被关闭的矿山,应停止供电;对各类证照不全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县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文件执行情况,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参与入股办矿、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纪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使用的管理,调整现行矿业税费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制订),保障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经费。
  三、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一)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各区、县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要加以保护;要建立奖励制度,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要给予第一举报人适当物质奖励。
  (二)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联络员制度
  各区、县要确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联络员,形成市、区县联络员网,加强联络和沟通。
  (四)建立信息交流制度
  各区、县要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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