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加强矿山开采监测手段,有效监管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合理利用、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等工作。
3.进一步规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以及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中介机构的行业行为。
(四)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底)
在治理规范阶段之后,各区、县要组织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各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组织对本部门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并于2007年9月底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市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阶段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验收。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将责令重新进行整治,并暂停该区、县办理一切勘查、采矿审批手续。
二、建立和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区、县政府要把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区、县政府是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关键,要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对1年内一个乡、镇辖区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无证非法勘查开采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辖区1年内有两起无证非法勘查开采且持续半年以上未查处的,要追究区、县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的规划和核准工作,对未纳入规划以及未经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已经实施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监督管理力度。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勘查、开采中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整改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公安部门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的查处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停产整顿的矿山,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恢复供给;对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依法注销或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民爆物品的供给;对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和暴力抗法的人员,应依法进行查处,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和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及取缔工作。对当地政府予以关闭的矿山和被注销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的矿山,及时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