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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2.对证照不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由有关部门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对限定时间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依据市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予以处理。
  3.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要把握好政策,制订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及时制止,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今后如再发生类似事件,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4.对矿业权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开采义务,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生产,浪费破坏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污染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由有关部门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5.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必须立即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的,要立即依法查处。
  各区、县要在2006年1月底前将本区、县整顿和规范的实施方案及第一阶段主要工作情况报市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2月-2006年底)
  1.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和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2.纠正和查处审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政许可行为,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案件。对查出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各区、县要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此次整顿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要以逐步实现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为原则,以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为目标,制定本地区不同矿种的资源整合、优化布局方案,并于2006年2月底前报市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初-2007年9月底)
  1.在集中整顿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包括编制、实施和调整矿业权设置方案,着力解决需要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扶大并小,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新设立矿业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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