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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16号 2006年1月26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各市开展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5〕8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必要性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文件精神,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此项工作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争取在2006年上半年完成本辖区内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及公布工作。
  二、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基础性工作。各区、县要本着开拓创新、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推进这项工作。我市城郊6区(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拟征收的土地,统一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远郊3区(阎良、临潼、长安)和四县(高陵、蓝田、户县、周至)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三、制定和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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