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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市、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交接等环节的规范和整治,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内部管理制度、存放地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交接等环节的规范和整治。
  (四)市、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宠物医院等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交接等环节的规范和整治。
  (五)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医药制造、医药销售、医疗服务行业产生的报废药品的集中处置收集、运送、贮存、交接等环节的规范和整治。
  (六)市、区县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废品收购站、点进行规范和整治。
  (七)市、区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非法收购、运送、加工、买卖医疗废物的个人或单位进行依法取缔。
  (八)市、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违法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市物价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尽快调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政策。
  (十)市、区县公安机关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严厉打击违法收购、买卖医疗废物事件。
  六、要求
  (一)各部门要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二)加强信息沟通。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后要及时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信息,遇到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汇报。部门与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遇事多沟通,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三)第二阶段检查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要把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材料中要说明本部门此次检查的单位数、重点区域检查的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的结果、下步工作计划等情况,于2006年3月6日前上报至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各单位要扎扎实实地做好此次专项检查,要责任到人,坚决防止检查走过场,如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市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失职主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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