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全市范围内废品收购站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杜绝废品收购站点违法收集、买卖医疗废物。
3.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规范处置,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4.加大宣传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送、贮存医疗废物的个人或单位,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
5.建立健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机制,保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渠道畅通。
(二)医疗废水。
检查全市各医疗机构是否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污染治理,对未达到要求的,认真进行整改。一是全市所有二级(包括2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必须在2006年年底之前,建成规范完善的医疗废水自动加药消毒设施,其排放废水中的细菌类指标达到相应的国家废水排放标准;在2007年年底之前,通过建设医疗废水的综合处理设施,全面达到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规定;二是其他医疗机构,必须在2006年6月底之前,按照国家相关的规范和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切实有效的工程措施和技术手段,对排放污水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四、专项整治时间及阶段任务划分
(一)专项整治时间从2006年2月7日至2006年3月10日。
(二)阶段划分。
1.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2月7日至10日)。
由各区、县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进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及专项整治的动员。
2.第二阶段为现场检查整治阶段(2006年2月13日至3月3日)。
由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和医疗废水治理情况进行普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3.第三阶段为抽查验收总结阶段(2006年3月6日至10日)。
由市规范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区、县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五、部门职责
(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全市的医疗废物处置和医疗废水排放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重点对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检查。
区县环境保护分局(局),负责对辖区范围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医疗废物处置和医疗废水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参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医疗废水是否进行治理且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