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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要支持和协助工会抓好组织建设工作,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按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市劳动保障、工商、经委、外经贸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工会重点做好非公企业的工会组建和改制企业的工会重建工作。所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已撤销、合并的要尽快纠正。支持工会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和乡镇、街道、社区工会的组织建设。
  积极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各级政府每年应研究同级劳动竞赛委员会制定的竞赛方案并批转实施,对工会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建工程审查验收时,必须吸收工会参加,并听取意见。
  积极支持工会兴办职工文体事业。加快工人文化宫建设,要将职工文体事业发展纳入全市文化发展专项基金之列,在制定文体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将职工文体活动一并考虑。各级人事部门在评定文体系统工作人员职称时,要给予工人文化宫一定的高级职称比例。
  积极支持工会依法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所有企事业、机关单位都要依照工会法,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凡由财政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比例直接划拨到市、区县两级工会。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要与工会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对拖欠、截流工会经费要督促补交,对逾期不交的扣收滞纳金,对长期拒不拨交的,支持工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支持工会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筹备金。支持工会依法做好改制重组企业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企业破产时,应依法对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予以清理,并上缴上级工会。
  要落实好工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住房、医疗统筹费用,“三金”单位承担部分,由市、区县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列支解决;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由市、区县财政负担。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人文化宫等设施,工会资产、工会经济实体等依法受到保护。对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各级政府(行政)要更多地委托给工会组织去做,不断增强工会的社会功能,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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