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企业经常性的协调与沟通,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并按照《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平等协商的重要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要指导和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协调组织的作用,把大量的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各区县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落实、兑现情况的督促检查,进一步规范合同标准。
四、健全困难职工帮扶机制,积极为职工排忧解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困难职工,竭心尽力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办好事、实事,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要积极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有条件的区县要建立送温暖资金,并不断扩大资金规模,保证每年有一定增长。未建立资金的区县,财政要拿出一定的资金,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送温暖活动。市财政要拿出一定资金支持市总工会送温暖活动,确保全市送温暖活动深入开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帮助和支持工会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将工会再就业培训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纳入劳动部门培训基地范围,并在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惠。各级政府要与工会一起解决好特困职工、特困劳模的基本生活保障。劳动保障和城建部门要积极做好清理拖欠职工工资工作。
市、区县政府和国有企业要广泛开展领导干部与困难职工“交友帮扶”活动,帮助特困职工解决生活保障、劳动就业、子女上学等实际问题。要帮助工会发展职工互助保险、医疗补充保险、意外事故补充保险、职工养老补充保险和职工消费合作社等保障事项,并在资金、办公场所上给予必要的扶持。
五、建立健全经常性沟通机制,确保与工会组织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建立经常性的沟通机制。市发改委、劳动保障、民政、国资监管、财政、商贸等部门要与市总工会建立专题联系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系会议,进行信息交流,研究涉及职工利益方面的有关问题。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件要及时研究,共同推动问题的解决。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建立经常性交流机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及时互通情况、交流信息,逐步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工会组织的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要进一步做好有关职工利益的信息收集工作,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工作交流,特别要做好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推动涉及职工利益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