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拓宽工会宏观参与的渠道。坚持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切实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与西安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市政办发〔2000〕29号),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商解决职工普遍关心的有关问题。政府要与工会共同加强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保证其贯彻落实。凡研究起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工会意见。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要吸收工会组织参加,并听取工会意见。对某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会同同级工会联署发文。各级政府在成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类领导小组时,要吸收同级工会组织的负责同志作为成员。
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要把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意见作为奖惩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多数职工不信任者不得任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都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校务、所务、院务公开。对两年不召开职代会,不开展民主评议干部活动,不实行校务、所务、院务公开制度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责任。在非公有制企业及非企业单位也要积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主席列席董事会议制度、民主协商会议制度等形式,落实非公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协商权和监督权。
评选劳动模范工作要与工会共同研究。各级政府在评选表彰劳动模范时,要与工会共同研究并由工会牵头组织实施,积极支持工会搞好劳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劳模的工作和生活,切实落实劳模优异待遇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各级政府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加强和同级工会的经常联系,及时了解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促进企业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
工会法的要求,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三方协调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劳动、企业代表组织和工会组织共同组成的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完善机构,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落实经费,进一步规范运作,切实发挥作用。各级三方协商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三方协商会议研究确定的问题要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各方职责,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