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全市医疗机构统一使用新修订的《上海市常见疾病分类与代码(ICD-10)》、《手术及医疗操作分类代码(ICD-9-CM)》标准字典库的通知
(沪卫〔2006〕2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医保办、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及附属医院、其他有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全国卫生统计工作要点》精神,进一步规范统计分类标准,确保全市统计数据上报的统一性,通过二年的完善、补充和认证,《上海市常见疾病分类与代码(ICD-10)》、《手术及医疗操作分类代码(ICD-9-CM)》标准字典库(以下简称两个标准代码库)已完成充实、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8月1日起,全市各医疗机构正式启用新修订的两个标准代码字典库。各医疗机构在上报有关个案数据库、统计报表时,应严格按照两个标准代码字典库内容填写。
二、上海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系统也将于2006年8月1日起同步启用市卫生局新修订的两个标准代码字典库。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完成本机构系统中疾病诊断、手术代码库的整理工作,并在明细上报的疾病诊断、手术代码时,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两个标准代码字典库内容填写。
三、新修订的两个标准代码字典库将在上海卫生信息专用网上公布,各医疗机构可登录免费下载(网址:http://211.144.103.8)。
四、为保证本项工作顺利实施,市卫生局信息中心同时成立了专家咨询组,分工负责有关代码问题的解答。各医疗机构在实际应用中如有疑问或需要咨询的,可直接与专家咨询组联系(专家名单见附件)。
五、2006年8月1日起,各医疗机构需新增疾病诊断、手术代码都应经市卫生局信息中心认证,任何未经认证的代码,都属非法代码。需新增编码的医疗机构,可登录上海卫生信息专用网,在“代码查询”一栏中进行有关操作,市卫生局信息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在网上公布结果,进行动态维护。
附件:上海市医院统计专家名单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