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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46号)


各州(市、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精神,抓好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规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05]9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和规范矿权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本通知和黔高法[2005]92号文件复印分送辖区各探矿权采矿 权人。同时对探矿权采矿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填写本通知后所附《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所在地州、市、地国土资源局。州、市、地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2006年7月10前将本地《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省厅执法监察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的清理检查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矿业权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确保无一遗漏。严肃案件上报工作纪律,凡对违法行为有漏查、漏报、瞒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的有关政策意见

  (一)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认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未经部、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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