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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6]286号)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房地局: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针对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含公有住宅售后三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加强本市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进一步规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行为
  各区(县)房地局要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严格规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决策程序,要通过指导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等,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并引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通过中介机构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需要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讨论通过。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范围、预算资金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施工单位选择方式、施工管理、工程验收、资金决算方式、实施时间等内容。业主委员会应将实施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天,征求业主意见,补充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小组表决,并公告表决结果。
  业主大会应当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依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通过的实施方案,确定施工单位。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定期核对、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账目,提高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透明度
  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根据规定格式要求,每半年(具体时间为1月份和7月份)向业主公布一次下列情况:
  (一)专项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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