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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监管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单位,要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20号令、23号令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工作。原来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对原有的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按国家规定进行修订并补办备案手续。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填写《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登记表》(见附件6);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数据汇总工作,根据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填写《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报送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和基金监督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关于××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关于××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3、关于××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4、关于××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5、企业年金方案指引
  6、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登记表
  7、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统计表
  8、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流程(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七月五日

  附件1
  ××[200×]××号

关于××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区(县)劳动保障局: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有关规定,经过集体协商,拟在本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现将《××单位企业年金方案》送上,请与备案。

××单位
二OO×年×月×日

  附件2
  ××[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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