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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5.3.4 保质期限(改刀熟食卤味以小时表示,其他熟食卤味以日期表示);
  5.3.5 保存条件、包装规格等内容。
  5.4 分装后的熟食卤味应及时标注上述内容。
  5.5 定型包装熟食卤味的标签内容应当符合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
  5.6 需要冷藏或保温销售的熟食卤味,不得放置在专间或专柜外。
  5.7 各种熟食卤味最长保质期限如下:
  5.7.1 改刀的熟食卤味为4小时;
  5.7.2 其他散装熟食卤味为当天;
  5.7.3 定型包装熟食卤味由生产企业自定。
  5.8 熟食卤味应在保质期限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熟食卤味不得销售,不得自行改变生产加工、分装和改刀日期(时间)。
  5.9 超过保质期限的熟食卤味应在经营场所内就地以捣碎、染色等破坏性处理销毁,不得退货或者换货。
  6 消毒要求
 
 6.1 由专门人员负责配制有关工用具、容器和人员的消毒液。
  6.2 消毒液的配制浓度和使用要求见附件。
  7 档案要求
 
 7.1 进货台帐:详细记录所采购熟食卤味的品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进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运输包装、产品质量等信息。
  7.2 销售台帐:详细记录每天销售的熟食卤味品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销售数量。
  7.3 加工台帐:自行加工熟食卤味的应当建立加工台帐,详细记录每日加工熟食的品名、加工时间、加工数量。
  7.4 分装台帐:详细记录分装熟食卤味的品名、生产日期(批号)、分装日期与时间、分装数量。
  7.5 销毁台帐:详细记录每天销毁的熟食卤味品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销毁数量、销毁方式和销毁人员。
  7.6 检查台帐:详细记录每天各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
  7.7 有条件的超市(卖场)宜采用电子化记录上述档案信息。
  8 企业管理要求
 
 8.1 超市(卖场)管理公司总部必须设置独立的与经营状况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形成一个完整而有效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负责本公司内部的自身管理。
  8.2 公司总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对向本公司提供熟食卤味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其生产能力、卫生状况和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的实地考察。
  8.3 公司总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对所属门店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范要求的培训,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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