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熟食卤味加工、销售场所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流动水源、洗涤水池和下水道。
2.5 加工熟食卤味的应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贮存、整理、清洗、加工的专用场地,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3 专间(柜)卫生要求
3.1 销售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的,应当设有不少于6平方米的销售专间,另设有流动水源、二次更衣室。
3.2 专间的墙面和地面应当使用便于清洗材料制成,专间内应当配备空调、紫外线灭菌灯、流动水(净水)装置、冰箱、防蝇防尘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温度计等。专间每天应当定时进行空气消毒,专间内温度应当低于25℃。
3.3 销售定型包装熟食卤味的,可以采用敞开式冷藏柜;销售自行简易包装和不改刀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的,应当采用专用封闭式冷藏柜或者保温柜。
3.4 冷藏柜温度应当低于10℃,保温柜温度应当高于55℃。冷藏(保温)柜应配有温度指示装置。
4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4.1 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和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4.2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熟食卤味销售、加工工作。
4.3 从业人员工作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外露饰物。进入专间前应当洗手、消毒、戴口罩,双手每小时至少清洗消毒一次。销售熟食卤味时,应当使用经消毒的专用工用具。
5 销售和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5.1 接触食品的工用具、容器使用后应清洗干净,妥善保管;接触熟食卤味的,应当有明显标志,使用前严格消毒;售货工具要放置在固定场所,不得直接放在熟食卤味上,每小时至少消毒一次。
5.2 改刀、分装等加工操作应在专间内进行。非专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非专间内使用的工用具、容器,不得放入专间。
5.3 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包括外采、自制、分装和改刀熟食卤味),在产品的简易包装上或者销售柜显著位置标注以下主要内容:
5.3.1 产品名称;
5.3.2 生产加工、分装或/和改刀单位;
5.3.3 生产日期(外采)以及加工、分装或/和改刀日期与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