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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西安市2006年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8)限煤区内所有锅炉无论使用何种燃料,都必须达到或低于GB13271-2001中相应的Ⅱ时段一类区排放标准。
  三、各项工作完成时间要求
  (一)应拆改的燃煤锅炉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前拆除完毕。
  (二)需要进行适于型煤、兰炭燃烧技术改造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于2006年10月30日前完成改造。
  (三)拆除后需要进行改建的燃煤锅炉(包括改建集中供热和型煤锅炉)用户,必须于2006年7月1日起按有关规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在10月30日前完成与城市热、气网接轨、型煤锅炉安装调试工作,保证居民今冬取暖不受影响。
  四、特殊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驻军单位和特困企业2005年列入拆改计划但还未落实拆改的2.8兆瓦(含2.8兆瓦)以下燃煤锅炉今年必须保证按期实施拆改,改造方向为:集中供热、型煤锅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油和电等清洁能源。
  五、奖惩机制
  (一)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要列入2006年度市政府、区政府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年终将实施严格考核。
  (二)对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到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型煤、兰炭等洁净煤技术是我国能源战略大力倡导的主方向,体现了清洁生产理念,是从源头控制燃煤烟尘污染的积极探索与实践。城6区、长安区和3个开发区要结合“创卫”、“创模”的有利契机,在2005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下大力气做好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大力提倡使用集中供热、型煤锅炉、洁净型煤、兰炭和节煤固硫添加剂的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宣传应用清洁能源、洁净型煤、兰炭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方面的重要意义,广泛动员群众支持和参与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他们使用清洁能源和洁净型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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