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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55号 2006年3月23日)


  为了进一步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要求,现将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备案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发布的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对已生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一种审查和有效监督。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是决定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前提。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03〕238号),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分级管理、上下贯通的原则,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需要报送备案的报送机关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须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起草说明一式5份和备案报告(备案报告格式附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局。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区县、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局。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及行政处罚的,发布前应当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审查。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明确专人具体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报送工作,并于4月底前将本区县、本部门负责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机构、人员及联系电话报市政府法制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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