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服务设施要认真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残联等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设区市每年一次由政府组织建设、公安、交通、铁路、教育、民航、旅游、妇联、老龄委、残联等部门和专家、残疾人代表召开联席会议,对无障碍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普及相关知识。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城市、示范道路、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加强国际、国内交流,学习发达国家和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先进经验。
5.高等院校在建筑专业课程中,要加入无障碍设计内容,确保建筑专业人员具备无障碍设施知识,增强无障碍建设意识。
(十一)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市级残联应按照不低于2000平方米、县(市、区)残联不低于800平方米的标准,完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任务。有条件的市和县(市、区)可以扩大建设规模或扩建。已建成的要完善功能,优化服务,强化管理,为残疾人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1.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扩建)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2.市、县(市、区)政府在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扩建)立项、建设、用地、城建配套费等方面,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3.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综合服务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必须具有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盲人按摩、文体活动等功能。
4.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强化管理,优化服务,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规范、科学的管理、使用机制。省、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要发挥探索、示范、指导、服务作用。
5.有条件的地区在县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扩建)完成后,可向乡镇、社区延伸。
(十二)信息化建设。
构建县级以上残联信息交流和数据传输网络平台,实现政务信息和业务数据网上传输;开发全省持证残疾人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持证残疾人信息动态管理,建立全省残疾人事业综合业务数据库;加强省和设区市残联公众信息网站建设;建立县级统计台账,推进残疾人事业统计电子化,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
1.建立健全全省残疾人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加强信息化工作领导班子、工作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2.建设覆盖全省县级以上残疾人工作网。
3.严格执行中国残联关于公众信息网站的指标规范,提高网站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
4.严格执行《
统计法》,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统计工作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