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多种方式宣传:“募捐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赋予各级红十字会的职责”。募集经费主要用于我市发生大的灾害或突发事件时进行备灾救灾和为下岗特困职工提供紧急救助。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部署,落实到位,在募捐范围内进行募捐。
(三)总结表彰阶段:2006年5月10日-5月30日
对个人捐款千元以上,单位捐款万元以上,市红十字会发给荣誉证书和纪念章;个人捐款1万元以上,企业、单位捐款5万元以上,要对个人和法人代表授予“长春市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并授予“长春市红十字事业特殊贡献奖”奖牌。由市红十字会专门在新闻发布会上举行颁奖仪式,并请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其人道主义精神的义举。
四、募捐方法
(一)充分发挥市和县(市)、区红十字会两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骨干作用,调动全体红十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当地进行募捐。
(二)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要对街道,社区负责此项工作的干部进行培训,保证基层募捐活动顺利开展。
(三)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要注意做好协调、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基层宣传发动,总结经验,及时向上级红十字会反馈信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此件转发给驻区单位,由市红十字会统一派员进行募捐。
(五)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充分利用好媒体对募捐工作进行宣传。
五、几项要求和规定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此项募捐活动要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二)统一使用市财政局提供的收据,募捐收据要由专人负责,不准挪做他用。募捐结束后,发票存根、记帐红联及剩余的收据全部返回市红十字会。
(三)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募集的捐款要及时全部转入市红十字会帐户。募捐结束后,市红十字会将各县(市)、区募集捐款的60%返给县(市)、区红十字会。募捐款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挪用。
(四)募捐工作按县(市)、区所辖地进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要组织街道和社区红十字会干部深入各单位开展募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