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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的通告
(市政告字[2006]2号 2006年3月2日)


  近期,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在清运作业中密封不严、高速行驶、沿途抛撒的问题非常突出,严重破坏了城市环境,对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规范建筑垃圾清运行为,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清运监管执法中遇到的各类暴力抗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管理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市(城6区和3个开发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二、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拆迁、维修、零星修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三、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签订《建筑垃圾清运管理责任书》。未签订《建筑垃圾清运管理责任书》的,不得开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运离施工现场。
  四、2006年4月10日以前,各建筑垃圾清运资质单位应按照资质条件对车辆进行整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到具有汽车改装资质的厂家进行整修完善,达到密封清运等相关要求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清运。
  五、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符合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统一标准,达到密封要求;车辆的核定载重吨位在100吨以上;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证照手续完备,做到车前后牌号、车体两侧及密封盖荧光放大号齐全,并保持所有号码清晰洁净、无污渍。
  六、严禁任何部门以各种理由收取建筑垃圾排放费及其它任何费用,对于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对违规作业造成建筑垃圾严重抛撒的,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吊销该清运车辆的《建筑垃圾准运证》,同时依法追究所属清运资质单位的相关责任。
  八、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委托具有清运资质的单位(车辆)负责垃圾清运工作,否则将依法从重处罚。
  九、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装载机械,必须统一登记、编号;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未经登记、编号的装载机械,否则将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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